摘要: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程序。 ...
不过,合法性审查是备案审查的首要和主要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我们殷切希望大家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同祖国大陆各族人民一起深入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共商国是。
新时代以来,宪法积极回应人民对民主发展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途径,丰富民主形式,使中国的民主发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贴近人民的生活。为了配合全民讨论宪法草案,《人民日报》1982年4月29日发表了题为《全民动员讨论宪法草案》的社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四)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人民民主原则 宪法上的民主,既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发挥规范公权力的功能。如前所述,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在序言中曾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后认为即字不太妥当,改为实质上即。
除法学界外,人文社会科学其他学科对民主原则、民主概念与民主合法性等问题的探索,也丰富了20世纪80年代的民主理论,为现行宪法在五四宪法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必要的学理支撑。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授权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权限看似增强了,但背后潜含着破坏法制统一、加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风险。
这种思考是授权自我反思品格的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主性承继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形成适度的功能区分。(2)协调配合,相互制约。除以正面列举方式表明该事项的宪法重要性外,宪法保留更具有排除意义,意在防止立法机关染指制宪权事项。
相较于民主正当价值,在多元分化、冲突增加和不确定性加剧的当代复杂社会,有效治理的需求更为突出。(三)授权具有明确性 确定所授之权为可授之权后,接下来就要根据授权目的来明确授权事项、厘清授权范围、设定授权限度。
但明确性不仅是内容表达层面上的明确性,更是内容为何如此规定的理据之明确性。在这个空间中,宪法对权力配置的调整就不必拘泥于各类权力必须恪守的边界。为此,本文首先阐述从权力配置视角来研究授权的理由及意义,进而回到我国宪法权力配置的价值和规范,在我国宪法权力结构中探求授权的宪法基础及其定位、宪制空间及其功能,尝试构建具有规范意义和实践可操作性的合宪性标准及分析框架。当然,科层体制和程序机制所承载的防范恣意功能不容绕过。
将本应由民主决定的事务交由行政决断,损害民主正当价值。这种思考不局限于授权的形式法治理解,而试图深入到宪制层面,旨在从中国宪法权力结构的整体视角,探究授权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契合于权力结构。必要而负责任的授权,须考虑其与权力结构的契合,从所授之权为自身之权所授之权为可授之权授权具有明确性所授之权适合被授权机关行使授权机关设置民主控制机制等展开阶层式的合宪性分析。就程序而言,试点启动由民主程序决定,具体试点办法提交授权机关审议,试点过程及时向授权机关报告,试点成果由授权机关检验。
这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这是因为,倘若所授之权为不可授之权,授权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
对此,全国人大既不能修改,更不能授出。学界密切关注着授权的合宪性,但由于尚未从权力配置的视角来研究,因而未触及本质问题。
授权机关可以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反馈意见。(二)授权是权力结构进行权宜调整的规范机制 基于合理分工的规范要求,授权原则上应被禁止。当然,授权作为消除因权力混合而导致的模糊和争议的宪法机制,其适用范围也应限于权力混合领域。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拟被授权机关提交的申请及其说明的民主审议不够充分,审议主体较少提出实质性意见。此外,之所以说授权明确性原则是对概括性授权、一揽子授权或空白授权的否定,其缘由也在于此:既然经过了充分的理由说明,就会对授权目的、事项、范围、限度及其彼此间的内在关联有充分了解,内容表达自然就清晰了,授权的限度自然就明确了。具体而言,首先应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表达意志的民主领域,而不是先确定国务院的行政领域。
或由宪法进行首创性规定,即宪法优先。当然,为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构建有效的授权评价、总结和反思机制。
一般而言,试点事项较为明确,事项所涉职权的归属也较为明确,但综合性改革事项往往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尤其在宪法专属和宪法优先事项之间的界限还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此种授权更应进行自我检视,一方面以推动国家目标实现和增进公民福祉为旨趣,另一方面则应确保试点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受到控制,不挑战国家根本理念,不违反宪法指导思想,不损害公民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权利。
如果授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就可能损害民主正当价值。这一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宪法解释和监督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从特定职权的授出切入整体性的体系思考,在个别职权授出的必要性和整体权力配置的统一性之间往返穿梭,有助于提升授权的理性化程度,也可藉此体会和思考权力配置的时代精神及其在当下的适当模式。协作过程同时也是沟通过程。试点层级设置过高,就会远离基层,降低对试点动向的感应能力和回应程度,且增加了层级沟通成本。但在行政国家弊端日益显现后,授权是否助长行政权滥用、行政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否一定要以牺牲民主和破坏宪制稳定性为代价等质疑,也纷纷涌现。
其中,第二类授权即授权改革试点,是近年来作出数量最多的一类。由此可见,将《立法法》第13条从宪法整体中割裂出来单独作为授权的依据,不仅不能揭示授权的合宪性,反而容易将该条置于宪法的对立面。
秦小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 进入专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 权力配置 权力混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试点的方略就在于从基层实践中汲取和总结经验,因而极为强调调动基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有效的层级沟通下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相互调适。
(3)权宜调整应遵循适度原则,不得僭越民主正当这一底线。再如,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在举办重大公共活动时规定和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决定中,诸如道路交通领域的部分处置措施本身就是相关法律明确赋予政府的,针对这一部分职权,也无需授权。
国家机构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所以,在回应实践问题的同时,授权也应被理解为一种面向未来的职权变迁探索机制——经过实践检验和反思总结,不断构想面向未来的更优职权配置可能,从而弥合实践与规范的脱节,实现实践与规范之间的动态协调。对此类事项,宪法修改亦受限制,法律更不能涉足。(五)授权机关设置民主控制机制 完成上述分析后,最后要考量改革试点工作是否能够受到有效的民主控制,判断授权机关有没有放弃民主责任。
(3)在权力运行实践中,即便是较为清晰的权力划分,也会由于所面对事务的复杂性而进行职能变迁和新的整合,从而客观上产生了特定职权的混合状态。作为功能替代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享有部分涉及外交、军事、紧急状态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另一种研究路径则主张,2015年《立法法》新增加的第13条确认了授权的合法性,已在宪法性法律的层面上回应了合宪性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国务院在特定范围或特定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立法类职权,具有宪法基础。
作为一项协作机制,授权以最直接的方式绕过繁杂的科层管理体制和繁冗的程序机制,降低体制运行负担和成本,对实践需要作出最快反应。我国宪法从一开始就摒弃了形式主义的权力分立观念,因而不会像西方分权体制那样对授权有着一种无法释然的执念。